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6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政鈺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683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203,2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裁判費42,6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41,6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