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返還委任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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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68號
原 告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1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3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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