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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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7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7,
3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
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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