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1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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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75號
原 告 金廣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甲○○、丁○○、戊○○、乙○○等人拆屋還
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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