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9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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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973號
原 告 乙○○○
甲○○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羅宗賢律師
被 告 壬○○ 住臺中縣
辛○○○ 住臺中縣
丁○○ 住同上
庚○○ 住同上
己○○ 住臺中市
戊○○ 住臺中縣
丙○○ 住臺中縣
上列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解家源律師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三時
四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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