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9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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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2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甲○○
樓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書狀陳明訴之聲明第二項「機
動」二字有無贅載,並附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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