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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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32號
反訴 原告 甲○○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李昆蔚即台中市私立方園圍棋教室短期補習
班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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