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34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48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富正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 告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10,989元,該項裁定已於96年7月13日送達原告,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
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