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4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1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3
日以96年度補字第98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
9,470元。該項裁定已於96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