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1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37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77號
原 告 乙○○
樓-1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 律師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中關於建物之建物門牌「台中縣大里市○○段○○
街2段36號」與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地面層49.24、二層64.2
9、合計128.58」之記載,應更正為建物門牌「台中縣大里市○
○街○段36號」、建物面積(平方公尺)「一層49.90、二層49.9
0、合計99.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