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年度司促字第1569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69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世宗
債 務 人 詹煦芬
債 務 人 張芳烱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0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因債權人聲請狀記載錯誤而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張芳炯」之記載,應更正為「
張芳烱」,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
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
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
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書狀之記載錯誤致有如主
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