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秩字第14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中秩字第14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許皓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2年12月6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19506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皓鈞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捌仟
元。扣案之體育賽事門票(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捌張
,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許皓鈞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12年11月25日16時45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前。
㈢行為:在售票系統上以每張新臺幣(下同)600元之代價購買
2023年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8張後,在社群網站FACEBOOK之
公開社團「演唱會【讓票.換票.求票】演唱會門票入場券」
上,以每張1,400元之代價轉售,經員警在網路巡邏時發現
,與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相約交易而查獲,因認被移送人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規定。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社群網站FACEBOOK及對話紀錄
擷取照片。
㈢扣案體育賽事門票(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8張。
三、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略以遊樂場所每因「黃牛」之霸持售
票窗口購買轉售圖利,影響他人購買之機會,且易發生糾紛
,亟應取締,乃訂定本款規定,以維秩序,無非係認前述行
為足以擾亂市場交易價格及秩序,且可能造成價格哄抬,致
損害消費者權益,而現今交易型態改變,熱門演唱會或球賽
等遊樂票券多是在售票網站上販售,則將購得之遊樂票券以
數倍之高價轉售圖利,亦影響他人購買機會及造成糾紛,自
亦符合本條應予取締之規定。又「轉售」之定義雖無明文規
定,然立法者既係處罰足以擾亂市場交易價格及秩序之行為
,自不以票券之交付為必要,行為人基於營利之意圖購買票
券,並著手於轉售販賣他人,已足嚴重影響其他消費者購買
之機會,且擾亂交易市場之秩序,而為本條立法意旨所處罰
之行為。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承以每張600元之價格購入
體育賽事門票(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8張,再以
每張加價800元之價格對外販售,其購入上開票劵之目的顯
非供自用,且其以高於原本購買票價之價格即每張1,400元
對外販售,顯有轉售圖利之情,且足對一般民眾之購買機會
造成不當之影響,及擾亂該票券於市場上交易之價格,核其
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之非供自用
,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事實明確,應予處罰。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
違序後態度及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
罰。
五、至扣案之體育賽事門票(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8
張,係被移送人供違反本件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為其
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
第3項前段規定,宣告沒入之。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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