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4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建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鄧明峻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大陸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重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此裁定已於113年1月5日送達上
訴人收受無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答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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