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中簡字第1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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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114號
原 告 孫筱喬
訴訟代理人 戴勝偉律師
被 告 許瑩柔即許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說明原證11存證信函所指貴我間租賃契約第7條為何份契
約,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
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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