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中簡字第14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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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428號
上 訴 人 謝仁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純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9,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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