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中簡字第349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99號
原 告 林武龍
法定代理人 武金莎
訴訟代理人 何宛屏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謝亞勲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承哲
吳美雯
被 告 林辛燁
林雅惠
被 告 蕭升立即蕭資祐
蕭正平
兼 上二 人
訴 訟代理人 余粸畇即余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嗣於民國112年12月
28日具狀擴張為1,298,008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
易訴訟範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
指定於113年3月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
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