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中簡字第375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7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安東
鄧雅文
葉卓琛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光鎮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光鎮間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76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