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中簡字第375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7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光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安東等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605,2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58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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