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中簡字第385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8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言力
訴訟代理人 楊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舒適圈健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另反訴為22,725元,應各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繳3,0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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