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中簡字第40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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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0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家榆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丞鎧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
第4014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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