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原簡字第5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原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瑾姿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仕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6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