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小字第10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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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080號
上 訴 人 陳忠和
被上訴人 林賞珍
林劉雪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
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
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上訴人遲至112年12月29日始提起上訴
,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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