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小字第4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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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228號
原 告 劉勁宏
被 告 曾文祥
(現在法務部○○○○○○○○另案羈押中)
陳振祐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043元及被告曾文祥自民國111年10月12
日起,被告陳振祐自民國111年10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600元由被告陳振祐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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