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小字第46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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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602號
原 告 許煒祥
被 告 林加龍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977號),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中簡附民字
第10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26日11時28分,在臺中市○
區○○街00號,因不滿店家外送平台負評,在公眾場合辱罵「
他媽的年輕人垃圾」,使原告名譽受到貶損。原告爰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2,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被告當時是說「現今的年輕人都是垃圾(台語)
」,並沒有針對性,只是口頭碎念,沒有嚴重到要一直跑法
院,且已當面向原告道歉,但原告不接受,只希望用金錢解
決,可被告不願意用金錢賠償原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本院所為之判斷:
(一)被告為Uber Eats外送員,於111年11月26日11時28分許,
前往原告所任職、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Q Burger華
美店」前,因不滿遭該店家在外送平台留予負評,竟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公眾得以共見聞之處所,對原告辱
罵「他媽的年輕人垃圾」等語,使原告及訴外人許凱茗、
許伊涵之名譽受到貶損等情,業經本院刑事庭依據原告之
指訴及卷附之檢察事務官就店家監視器畫面所做勘驗報告
(見本院卷第48至51頁)、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圖及譯文等
相關事證,認定被告成立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6,000元
確定,此有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977號刑事簡易判決(見
本院卷第15至17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
度偵字第822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見本院卷第19至20
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卷證確認屬實。被
告雖於本院審理中否認有辱罵原告之行為,惟經檢察事務
官勘驗店家監視器畫面後,業經確認被告確實有以「他媽
的年輕人垃圾」之語,在公眾得以共見共聞之店家前辱罵
原告之情,此有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見本院卷第48至51
頁)在卷為憑,故被告所辯,即屬無據,要難採信。是以
,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其名譽之情,自堪信為真正
,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
之責,於法自無不合。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
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
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
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
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
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所為公然侮辱之行為,
致使原告名譽受損,對原告之心理造成影響,是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所受之損害,於法自屬有據。本院審酌
原告為高職畢業(見本院卷第44頁),被告為五專畢業、
從事外送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本院卷第16、43頁
),被告本件公然侮辱之犯罪情節及行為態樣,並斟酌兩
造之身分、地位、學經歷及經濟狀況等情狀,認為原告得
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數額以3,000元為適當,逾此
數額部分,即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3,000元之精神慰撫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
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無必要。至於,原告敗訴部
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
免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其他必要之訴訟
費用事項,自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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