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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64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被 告 吳金芳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訴訟代理人欄關於「裝幸輯」記載,應更正為「莊幸
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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