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小字第497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9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政達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惠玟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