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TCEV 112年度中小字第51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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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14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陳禹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767元,及其中新臺幣39,179元自民國
112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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