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返還借款
TCEV 112年度中小字第5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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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14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 告 上尚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寶雲
被 告 李寶雲
被 告 曾惠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上尚坊有限公司、李寶雲、曾惠容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
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上尚坊有限公司、李寶雲、曾惠容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
萬伍仟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上尚坊有限公司、李寶雲、曾惠容
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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