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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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V 112年度中小字第53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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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5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郭書妤
劉書瑋
被 告 唐梓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313元,及其中新臺幣4,466元自民國
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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