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返還借款
TCEV 112年度中小字第5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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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3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被 告 陳信成即被繼承人蕭春蘭之繼承人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 ○○○○○○)
陳文玲即被繼承人蕭春蘭之繼承人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所繼承自被繼承人蕭春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37元,及自民國9
8年1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蕭春蘭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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