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損害賠償
TCEV 112年度中小字第54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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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60號
原 告 冼敬恒
被 告 梁庭貴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41號),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31
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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