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57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被 告 邱保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伍佰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16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2段近民權路16.0
公尺處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即被保險人曾秀華所有、由訴外人陳俊伶駕駛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必要之修復費用合計新臺幣
(下同)17,480元(包含:零件8,480元、鈑金3,500元、烤
漆5,500元)。原告已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被保險人對
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系爭車輛因被告過失撞損,爰依侵
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7,48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行車執照、欣詮汽車有限公
司估價單、村興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應收請款明細表、欣詮
汽車有限公司統一發票、汽車險理賠計算書為證,並有A3類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在卷可稽;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
同自認,則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五、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其物因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依民法第 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
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
高法院77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系爭車輛係於
00年0月出廠,此有行車執照(見本院卷第25頁)在卷為憑
,至本件車禍事故發生日即111年3月16日止,使用期間為11
年11月(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
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依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之規定,【非營業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
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1年
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
原額之10分之9;據此,系爭車輛使用期間長達11年11月,
既已超過5年,修復以新品替換舊品之零件折舊額總和,必
然超過換修零件費用10分之9,故其折舊後之換修零件費用
,應以換修零件費用8,480元(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第31
頁)之10分之1計算即848元,加計鈑金3,500元、烤漆5,500
元(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合計為9,848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9,8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10
月7日(見本院卷第6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
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