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小字第55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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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59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王一如
被 告 趙主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303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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