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確認車輛所有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1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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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3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敦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裕豐國際金融科技有限公司
(原名:裕豐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民國113年1月1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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