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141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417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張志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詠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4,855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萬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