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2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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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161號
上 訴 人 劉冠均
被 上訴 人 林淑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淑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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