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2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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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191號
原 告 郭蘋
被 告 鄭丞祐(原名鄭文林)
蔡玟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896號案件訴訟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被告涉嫌3人以上共同詐欺罪,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訴
字653案件判決在案,因被告不服該判決,已提起上訴,現
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896號案件審
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
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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