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270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梅美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政履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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