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2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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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98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伊達斯精品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炫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豐銀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6,
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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