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30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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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041號
上 訴 人 六分田小館即呂孟修
上 訴 人 六分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孟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國農產行即陳寶燕間給付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六分田小館即呂孟修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4482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上訴人
六分田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133951元,應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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