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305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0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佩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慧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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