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修繕漏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35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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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567號
原 告 蔡哲夫
原 告 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兼前列1人訴訟代理人
蔡恩惠
被 告 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天祈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 律師
林亮宇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馨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3號損害賠償民
事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
上易字第33號損害賠償民事事件(下稱系爭民事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兩造均請求本件於系爭民事事件
訴訟確定後再為進行,本院認為於系爭民事事件程序確定前
,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並經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期日當庭宣示本裁定,於宣示時即對外發生效力,復經
兩造當庭聲明捨棄抗告。爰以書面補充理由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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