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36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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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668號
原 告 賴昶志
被 告 蔡林翠華
許銀秧
鄭嘉昇
林月春
兼上列4人訴訟代理人
游嘉玲
被 告 張辰薇
被 告 賴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
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又上開規
定之立法意旨,乃因慮及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或法律關係
,倘於客觀上並無合理依據,且其主觀上係基於惡意、不當
目的,例如為騷擾被告、法院,或延滯、阻礙被告行使權利
;抑或一般人施以普通注意即可知所訴無據,而有重大過失
,類此情形,堪認係屬濫訴,對於被告權益構成侵害,並浪
費公眾之司法資源,應將不得為該濫訴列為訴訟要件,且得
予以非難處罰,以遏制之。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已以自己名義或自稱衛道天地
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身分,對被告提起多次訴訟,有被告
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584號不起訴處
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1年度上聲議字第292
0號處分書、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111年度訴
字第2905號民事裁定、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40號民事判決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2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在卷
可稽。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之事實,除請求金額有
所不同外,其餘內容均含蓋在系爭判決中。系爭判決於民國
112年10月18日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現在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57號民事事件審理中
,原告復就同一法律關係對被告為金額不同請求,且於112
年12月6日本院首次言詞辯論期日即未到庭,原告本件起訴
顯欠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合理依據,且其主觀上帶有之惡意
及不當目的,亦無從加以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8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8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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