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38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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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845號
原 告 劉小燕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被 告 吳家賢
吳詩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笠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
院民事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查系爭土地及建物登記有最高限額抵
押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件原告請求判決
分割系爭土地及建物,對於上開抵押權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
係,尚未告知訴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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