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39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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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99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楊薇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44,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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