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返還借款
TCEV 112年度中簡字第407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07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延
被 告 張浚宸 住○○市○○區○○路0○00號(即臺 中○○○○○○○○○、現應為送達 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8,962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29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27日與原告簽訂青年創業及
啟動金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0萬元,借
款期間自110年1月28日起至115年1月2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1.595%加0.575%,目前為年息2.17%,倘不依期返還
本金或付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
内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本件被告自112
年6月2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原告368,962元,及
自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7計算之利
息;暨自112年7月29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付之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
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
、貸款業務其他金融服務費用收取標準表、授信約定書、放
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本院卷第13-28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償還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