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4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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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26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謝天時
被 告 浤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進德
廖學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0,103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5
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
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廖學梁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浤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浤睿公司)於民
國110年10月4日邀同被告楊進德、廖學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
告簽訂借據,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
於113年10月4日清償完畢,利息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1.595%加碼年息2.635%,即以4.23%機動計息,並同
意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同時調整,如有
逾期攤繳本息,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
,另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
6個月部分,加倍計付,經簽立借款契約書1份。詎被告浤睿
公司自112年9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積欠原告本金3
20,103元,依貸款總約定第5條,全部債務已視同到期。又
被告楊進德、廖學梁為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
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浤睿公司、楊進德:對於積欠借款並無意見,浤睿公司是因
經營困難,辦理展延後,公司又停業等語,資為抗辯。
㈡廖學梁未於言詞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及貸款總約定書、
繳息明細資料、催告函及回執等各1份為證(見卷第17-30頁)
,且被告浤睿公司、楊進德並不否認上開借貸債務存在,而
被吿廖學梁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項、第
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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