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確認抵押權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4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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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318號
原 告 林燕玲
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律師
被 告 廖德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兩造就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龍井區南寮段0000-0000地號土
地(面積31171.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50分之7,於民國77年5
月23日設定第一順位普通抵押權新臺幣20萬元所擔保之債權不存
在(原設定收件年字號:0000000000)。
被吿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臺中市龍井區南寮段00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林萬居之繼承人,因土地登記規
劃第107條規定,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
地上,故經分割繼承取得應對共有部分之單獨所有權(權利
範圍為450分之7)之擔保債權權利義務關係,於民國112年8
月11日登記完畢。而本件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萬元,清
償日期為64年3月30日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至今
已50年,其請求權時效15年,時效完成後後5年除斥期間均
已不實行,其抵押權已歸消滅,原告自得請求確認系爭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被吿即抵押權人塗銷系爭抵押權
設定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
二、被吿則以:無意見,但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等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
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在否不明
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
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如不訴請確認,則系爭抵押權之擔保
債權存否無法明確,不得謂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無受侵害之
危險,且此項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揆之前開說明,原
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以排除此項危險,顯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核與上開規定無違。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權利人若不於消滅時效期間內行使權利者,將生請求
權消滅之法律效果。而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
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雖可理解為我國民法對時效完
成後之效果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時效期間經過後,債權及
物權並不消滅,請求權亦不當然歸於消滅,而僅賦予債務人
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然於債務人對債權人行使時效抗辯後
,債權人之請求權即應認為歸於消滅,如此方符合民法第12
5條之立法意旨。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見卷第15-17頁),被告對此並不爭
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前開主張堪信為真。
㈢再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
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債
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民法第307條亦有明定。查原告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而
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不存在,揆諸前揭說明,系爭
抵押權即歸於消滅。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其登記形式存在
,有礙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權利狀態,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
押權登記,依上開規定,於法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
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
因原告請求被告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係請求被告為一
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之規定,於判決
確定時,視為被告已為該意思表示,不生勝訴判決確定時執
行困難之情形,性質上不適於為假執行之宣告,故本件無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情
形,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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