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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572號
原 告 陳姵彣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複代理人 洪婕慈律師
被 告 程燕媺
訴訟代理人 王思穎律師
廖國竣律師
江昕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
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本件關於原告請求交通費用部分,原告主張其於事故發生後
便返回南投居住由其父母協助生活起居,而其自110年8月19
日至111年11月4日止至中國附醫計30次門診、60次復健治療
;至惠和醫院計4次門診、復健。至中國附醫30次門診,扣
除1趟救護車接送及部分門診為同日看診,合計趟次51次;
至中國附醫復健治療共60次,扣除111年7月29日、111年9月
14日及111年10月1日同時為門診治療外,合計趟次114次,
按台中市計程車費率計算,單趟車程均為635元,共計104,7
75元;另至惠和醫院門診、復健共4次,合計趟次8次,按台
中市計程車費率,單趟車程均為85元,共計680元;交通費
用部分共計105,455元等語,被告則辯稱告就診的惠和醫院
與原告主張之南投住家僅相距0.7公里,步行僅需約10分鐘
,並無搭乘計程車或由家人接送之需求,另原告南投住家與
其就診及復建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下稱中國附醫)亦
有臺中公車108路線可抵達,其每次搭乘所需費用為58元,
是原告自南投住家至中國附醫就診及復建所需交通費用應僅
為18,618元等語,則原告究竟於治療期間有無自行就診之交
通能力,應為審究之要點。而依臺中榮民總醫院勞動能力減
損評估報告中所載,原告自述傷害於111年2月復工(從專員
降級為助理,薪水有落差)等語,顯見原告於111年2月後即
開始恢復工作,則原告於111年2月後,其前往醫院之就診交
通方式、起迄地點,仍有調查之必要,且此部分未經本院闡
明後由兩造辯論,爰依法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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