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補字第40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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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024號
原 告 許曉娟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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